一、基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规定

2、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2、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3、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制定与执行1、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与披露1、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这些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1、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以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2、对不分红、分红少、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比例不高的公司,通过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其分红,沪深主板公司分红比例低于30%的,需充分解释原因。

3、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以便利公司中期分红实施程序。

4、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其合理分红。